由環保問題、勞資糾紛所反映出的一些社會運作關係:
以林園事件及年終獎金事件為例
翟本瑞(南
伴隨著解嚴後的開放,台灣社會在前幾年間有著一連串的變革,這尤其表現在與經濟相關的事項上。然而,經濟現象不單純只是經濟現象,必然會與既有的政治環境、社會條件、以及人民心態相關;因此,在討論這些經濟層面的變化時,就不能只從單純的經濟現象本身來分析了。例如:開放對東歐的直接貿易、對大陸的間接貿易、工會的成立與工運的發展等事項,雖然都與政治層面上執政者對相關事項的態度轉變有關,但是,這些現象也同時反映出社會經濟環境中的一些變化。如要對這些現象加以探討,就必須從整體社會的角度來研究才不致於有所偏失。相對而言,也正是因為這些表面的變化都牽涉到整體的社會經濟環境,因此,不論我們所關懷的是那個領域、從那個現象出發、從那個角度探討,都對於瞭解整體的社會經濟環境會有所助益,所以,不論從何處著手都應該可以掌握到一些社會中的真實發展。
雖則如此,但在實際分析時,仍然有一些現象,會比其他現象更能作為我們的分析起點,以明瞭當前社會經濟問題的關鍵所在。在筆者看來,民國七十七年所呈現的勞資糾紛、環保問題,在諸多事項中特別突顯,正足以作為研究的出發點。以下的討論雖是民國七十七年的現象,但亦足以突顯台灣社會的一些問題。
隨著環保與勞工意識的抬頭,投資人大多感歎投資環境的變化,不但在新的投資計劃上裹足不前,同時也對原有的計劃重行評估。在許多人看來,工資低廉而技術水準高的勞工是台灣經濟發展成功的重要要素,如今,隨著勞力的短缺與工資的提高,這個原先有利的條件對未來的經濟發展不能再有所助益,勞工的產出與品質並未隨工資著而作同比例的提高(註1)。尤有甚者,年底的年終獎金糾紛與環保問題,令投資人在計劃未來的發展時,增添了許多不確定性而無所適從。從石化業紛紛到海外找尋新的投資地點,以及外商投資裹足不前,都可見出投資環境改變的訊息(註2)。
台塑企業集團總經理王永在於七十八年元月底表示,將重估未來的投資計劃,其中包括已經核准的以及尚在審議中的計劃,同時,對於人事也加以凍結,以後遇缺不補;此外,台塑集團也不排除關閉利潤率較低的企業的可能性。單純從經濟面而論,這不過是在諸多考慮項中,經過合理計算後所作的裁定,只是調整其選擇項罷了,長期而言,終將達到一個新的均衡點,市場機能自會安排這一切的發展。然而,我們固然可以從經濟的角度來評估此事,但問題的癥結並不單純是經濟性的。
也有人認為這只是一個過渡的階段,正如同西歐與日本的發展一般,到了某個階段都有過如此的陣痛時期,但這是成長所必須經歷的過程,絲毫不足為奇,而應該以平常心看待之。當然,這可能是個事實,社會也將經由不斷地調整而逐漸地學習並摸索出應如何面對這些事項;然而,如將不同的社會加以對比,我們會發現在不同的社會中,這些表面上類似的現象卻具有不同的意義,也有著不同的發展,因此,也將會產生不同的影響。我們所關心的毋寧在於藉著這些事件來更加瞭解我們自己的社會。下文論述,乃以環保問題(以林園事件為例)及勞資糾紛(以年終獎金的爭議為例)為策略,以期認識變遷中的台灣之一端。
1.林園事件
自力救濟、環保運動、罷工,這些現象在台灣是以往所無法想像的。似乎,在很短的時間中,台灣社會因為社會變遷而產生了一些新的『遊戲規則』,一時之間,頗讓社會大眾難以適從。在開始時,自力救濟似乎頗具效力,只要訴諸群眾或訴諸同情,多少都會對政府或是其他扮演類似『大家長』角色者(例如廠商的總負責人),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都可或多或少地達到目的;然而,時日一久,原先類似『大家長』者,在現實問題的解決以及息事寧人的考慮之間,不免也有不同的考量基準;於是乎,群眾對於抗爭的招式與訴求策略就必需有翻新了。同樣的,就環保運動與工運而言,無論是在投資人、勞工或是社會大眾間,都逐漸學習到並運用著更為複雜的運作方式了。社會大眾開始對於諸如是否有『外力介入』、公權力不彰、投資意願低落等問題感到擔憂,而希望政府能夠針對這些現象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在這些事件活動中,七十七年年底的林園事件是最為社會大眾所注目的。七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的林園事件,迫使林園十八家石化工廠停工;而這次的停工減產更使得下游工廠面臨原料缺乏的連鎖反應,使得全社會無論是在經濟成長,抑或是在公權力的威信上,都蒙受了相當程度的損失。然而,最重要的影響倒不在於金錢上的損失,而是在於整個事件的處理方式,有關單位雖然宣稱『下不為例』,但是,林園事件的結果卻已經在國際間被當作笑話來看待。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暫且不論其影響如何,讓我們看看整個事件為何會以如此的方式收場﹖在事件開始的時候,其發展有很多可能性,但最後卻走向此結果,這究竟是什麼樣的社會環境所造成的呢﹖
就當其事的廠商而言,並非他們不願裝置污水處理設備,而是在設廠之初,政府用設置聯合廢水處理廠以降低投資成本為鼓勵條件,來吸引業者的投資,因此在廠商的預期中並沒有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的安排。就業者而言,他們與相關單位簽有契約,按期交錢而將所有的廢水交由聯合廢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如果有廢水不合格及污染的情況出現,應該是聯合廢水處理廠的事,責任不在他們(註3)。因而,當鄉民包圍工業區強制工廠停工時,他們是實際的受害者。在鄉民索賠時,索賠的訴求對象應是聯合廢水處理廠,而不是廠商。實則,就法律上言,鄉民的確沒有權利強迫工廠停工以及簽訂停工切結書或協議書;同時,在經濟部未經照會廠商就和居民達成協議時,業者也沒有義務支付鉅額賠償。業者依原先約定支付款項而將污水流入處理廠,即使有污水外流之情況,在沒有另行訂定條文規定之前,責任也在於聯合廢水處理廠;同時,村民也沒有權利馬上就強制工廠停工,依法應先向法院提出控訴而交付司法機關仲裁,只有在仲裁不成或另有異議時,才可提出救濟事宜。
然而,鄉民對於政府的公權力並不信任,加上對於經由法律來解決問題的途徑並不熟悉,同時更對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有效性產生懷疑;因此,他們認定必須施展集體力量才能達到目的。實則,對鄉民而言,環保雖然直接影響他們的生活環境,但『環保觀念』仍是離他們相當遠的事,基本上這仍是實質利益上的問題;鄉民所要求的並不是公共設施、學校教育設備、居住環境的的改善等補償,在他們看來,現金是『解決問題』(註4)最好的辦法。雖然,鄉民所採行的手段並不合法,但是,他們知道這種方式在我們的社會中能夠產生實際的作用。因此,這種並不合法但又能夠產生實際作用力的『非合法性支配』(non-legitimate domination),在我們的社會中常常比透過正式管道更能產生作用,並造成實際的影響(註5)。
鄉民所憑恃的並非法律,而是「實際的」狀況。污染是事實,但在程度的認定上則有所不同。由於政治團體以及地方勢力的介入,使得在解決這個問題時所需考慮的因素更加複雜,同時也使得鄉民能夠在政治層面上,具備與政府有關單位相制衡的力量。同時,由於林園工業區是石化業的中、上游產品,控制著全國石化工業的原料,因此,停工時所產生的鉅額損失,也將使得有關單位在衡估實際損失時,必須儘快將問題加以解決,以減輕社會大眾的指責。「污染者付費」的觀念在這一、兩年間也逐漸為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再加上在七十七年一年中,石化業的利潤相當高,而同情弱者、劫富濟貧的觀念依舊存留在社會大眾的潛意識中,因此,似乎「造反」也有著些道理存在。於是乎,鄉民要求將多年來的環境污染一次全部賠償。
就聯合廢水處理廠而言,當初的設計本身就是外行的見解。由於欠缺專業知識,以致於會有『聯合』處理之想法。實則,每家工廠的廢水性質不同,如果單獨處理還不致於太困難,一旦全部混在一起,勢必要付出加倍的代價才能解決廢水的問題。尤有甚者,聯合廢水處理廠同時要處理臨海、大發、林園三個工業區的污水,面對完全不同性質、總量又那麼大的污水,即使聯合廢水處理廠有心想要處理,也不是件容易的工作。聯合廢水處理廠雖不斷向上級單位報告其困難所在,然而,在行政體系缺乏效率的情況之下,問題始終無法得到解決。當居民開始抗議時,聯合廢水處理廠亦表示這個問題他們無法解決,而將問題推給經濟部及廠商。
鄉民也瞭解其訴求對象並不在於聯合廢水處理廠,而是包括中油在內的十八家廠商。但是,十八家廠本身並沒有一個正式的代表組織,因此,無法產生統一的意見,也無法產生全體同意的代表權。中油雖然表示將配合政策,隨時準備給錢,但也無權代表十八家廠的共同意見。於是,問題的最終解決仍然要由經濟部出面才行。
政府單位雖然已經準備動用軍警力量,以維持廠商合法的權益和秩序,但是,由於執政黨在高雄縣的選票本來就不高,果真動用「公權力」,將會對於今年年底的選舉產生不利的影響,不到最後的關頭決不輕易動用軍警。對立的政治力量也藉此機會發揮了其影響力。在這種情況之下,鄉民藉著諸多牽制的力量,而發揮了其『非合法性支配』,對於政府相關單位以及當事廠商產生了相當程度的壓力。
由於政府單位本身無法負擔鄉民所要求的求償,因此只得將此金額分攤給各廠商。對於鄉民而言,有錢的是廠商,但要迫使廠商付錢則必須捉住政府單位的心理;其中,對於中油而言,其超額利潤本來就要繳交國庫,如果政府單位以付款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中油很樂意配合;但對其他廠商而言,他們在「法」上並沒責任,且這事件本身並不只是單純的環保問題,付錢一事總非其意願;況且,付了錢之後並不保証問題就解決了,廠商也都已經作好了堅持原則的打算,以期能面對未來的整體社會環境變化。但是,這畢竟只是廠商的想法;對於政府有關單位而言,儘快解決問題,以避免社會大眾的指責才是最重要的考慮;因此,最後終於和鄉民達成了協議,並將補償款項支付的責任以及數額,按比例分配給事先並不未完全同意的各廠商。
在訪問時,當問及廠商對此款項派分一事時,廠商雖表示心中並不願意,且在理上亦站得住腳,但為了將來辦事方便起見,也不便斷然拒絕經濟部與鄉民所達成的最終決議,同時,在大勢已定的情況之下,也只得花錢消災了事。此外,聯合廢水廠在無力解決廢水處理的情況之下,亦要求廠商限期將廢水自行處理,期限之後,達不到標準的廢水將不再收取。廠商當然也意識到污水處理勢在必行,也正在積極籌設中;但是,設處理廠一事並非
鄉民在最後達成協議時,曾要求書面承諾,保証司法機關不得追訴此次的自力救濟行動,當時亦得到相當程度的認定。然而,高雄地檢處於七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偵結,對邱金松等十名林園鄉汕尾居民依妨害自由罪提起公訴時,鄉民則揚言如果判決有罪將包圍法院,採取非常手段以解決之。姑且不論此事將來的可能發展,這亦表現出我們的社會缺乏解決糾紛的有力基礎,法律不是最終的仲裁基礎,政府亦無法扮演中立的立場,大家沒有共同的『合法』基礎來處理紛爭;因此,當遇到重大而又引起爭議的事項時,就只好訴諸實際力量的運作,並展示自已的實力,才能得到對自已較為有利的結果。
有些人認為這些現象的產生是因為公權力喪失所造成的,只要政府能夠充份發揮其影響力,維持法律的尊嚴,就可以重新建立起規範與秩序。然而,問題是否真得那麼單純﹖是否只要政府顯示出其決心就可以達到效果﹖如果政府當真發揮其行政效率,問題是否能得到解決呢﹖抑或反而會更加添了問題的複雜程度﹖當然,這些不是簡單的對錯是非的問題,同時,在程度上可能也會因為實際運作的情況而有所調整;但是,我們仍然可以從實際的運作中,見出問題的一些癥結來。
2.年終獎金事件
上述存在於我們社會中的這些現象,都不是孤立的事件。實則,在其他的事項上,我們也可以看到類似的邏輯運作,例如,七十七年年底普遍存在的年終獎金事件。
本來,年終獎金是在正式薪資之外的額外給付,是老闆對員工的一種獎勵,完全是看老闆的意思來決定;但是,這兩年來,為了年終獎金的多寡,勞資間的糾紛不斷,影響了企業的經營。在不同的企業之間,也紛紛要求比照其他公司的情況而加發年終獎金;甚至,國營事業中,諸如鐵路局等單位,在嚴重虧損的情況之下,亦要求發給四個月的年終獎金,顯示出一般人對年終獎金的性質,有著不同的認知,目前年終獎金已經演變成一種『你有我也要有』的活動了。因此,雖然在七十七年一年間,有許多產業獲利率並不算太高,但在一般心態的要求之下,仍然必須給付相當的年終獎金(註6)。
一般說來,年終獎金的問題在大企業中,較中、小企業來得嚴重。這一方面是因為中、小企業的勞、資雙方關係較為密切,人際關係發揮了相當程度的作用力,甚至許多中小企業根本就是家族企業,成員間的關係與溝通較為密切,以致於爭議與衝突較少(註7);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大企業在這一、兩年間獲利率高,且目標顯著,更加上工會組織在這個階段剛開始盟芽、運作,也急於表現其『實力』。同時,大企業中老闆與員工間的直接接觸機會並不多,在人情聯帶上並沒有太大的負擔,也減少了工會表達成員們想法時的阻力。
有些人認為,由於戒嚴期間,禁止罷工以及組織工會,以致於在解嚴之後,勞工一時亦無所適從,不知應用什麼樣的態度來面對工會的組織;同時,工會草創,亦不太熟悉歐美的工會,在其社會中的運作方式,以致於會有目前的『陣痛』階段。只要假以時日,正如同歐美及日本的情況一般,勞資雙方自然可以尋求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這種說法固然沒有錯,但如果在這個過程中,仍然呈現出某種特殊的規律,則這些現象正足以提供我們一個分析的策略點,以認識到當前的社會型態。
某些企業的工會爭取到高額年終獎金時,自然會對其他企業的工會產生某種示範作用。當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時,一般成員對表決事項的最終決議,在態度上並不是以整體性「合理」的方式來評估,而是以姑且試試看的心態來面對;加上在中國社會裡,大家對集體的決議,往往並不視其具有絕對的強制力,而必須為所有成員一致遵行的這種觀念,亦不是大家所願意謹守的;因此,往往在尚未對其後果作整體的評估之前就已經提付表決,作出最後的定案(註8)。
在諸多產業中,因爭取年終獎金引起嚴重勞資糾紛,而為社會所矚目的,要以石化的中游產業,以及各地的客運業為主。工會在衡量所爭取的事項以及罷工與否時,也會針對所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本身的實力而加以考慮。石化業之所以會產生如此多年終獎金的問題,主要的背景在於工廠開工時必須連續運轉,不能中途停頓;同時,由於其勞工人數並不多,而這兩年來石化業的利潤都相當不錯,因此,預料資方在衡估利弊得失時,會在可能範圍內,同意勞方的要求。至於客運業則是因為資方長期積欠加班費及其他福利,存在著違反勞基法規定的事實,在勞基法對年資、加班費等項目溯及既往的情況下,給予勞方一個合法的理由;加上運輸交通事業,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甚大,容易引起社會的反應,因而也成為爭議的產業。由於理虧,以及勞方積壓已久的情緒所造成在態度上的堅持,再加上影響層面很大,在可能的情況下,業者大多會同意勞方的要求。
在爭取年終獎金時,外商與本國廠商在因應的態度上有所不同(註9)。勞方通常會要求與資方高層人員直接溝通,如果當事者是本國廠商,資方老闆通常會親自出面解決問題;事實上到了最後也只有老闆可作最後的決定。但是,外商或外資老闆則在訂定原則之後,充份授權給相關人員,本身並不出面;雖然這是西方科層制充份授權原則的運作,但在中國社會裡,這往往會被勞方視為缺乏誠意的表現。基本上,本國業者在心境上常抱著息事寧人的態度,而外商則是設定原則後,不以金錢上的額度為首要的考慮,以求取得原則上的遵行。例如,永豐餘久堂廠在七十七年與七十八年年初均發生員工包圍公司的事件,最後均由負責人親自出面,答應加發年終獎金而告解決;又如大連化工事件,也是由老闆親自出馬,同意勞方七個半月的年終獎金才告結束。相對而言,中美和高雄廠年終獎金事件,則在資方對原則的堅持,以及罷工合法性有問題的情況之下而告中止;事後,資方亦將年終獎金的給付方式制度化下來,作為以後運作的標準。
石化業獲利高,問題往往比較容易解決,相對而言,客運業的情況則有所不同。由於獲利不高,勞動投入比率偏高,加上勞工意識抬頭,使得業者倍感壓力,往往勞資雙方都說「豁出去了」。在這當中,最嚴重的衝突要算是豐原客運的罷駛。在「員工自救聯誼會」連續罷駛六天之後,資方解雇了二十四名員工,這雖然引起了被解雇員工的抗議,但數日後,在勞方道歉而資方也略表「意思」的情況下,就平息了這次事件。又如新營客運的勞資糾紛,開始時勞方態度相當強硬,但在大股東陳燦榮表示將召開董事會,結束客運經營、遣散員工後,勞方態度開始轉變;後經調解,勞資雙方訂立團體契約,明訂勞方放棄罷工權利、資方不得任意結束營業,而中止了這次的事件,這同時也是台灣地區第一個勞資雙方訂立團體契約的例子。在這同時,台塑關係企業重新評估國內投資環境、凍結人事的消息傳出後,台塑高雄廠年終獎金的爭端也自然平息。資方面對日益高張的勞工意識,亦感到相當的壓力,開始對於『投資』的整體成本與效益重加考量。大眾也都開始重估勞工運動對社會經濟環境所可能造成的影響。
持續最久、引起爭議最多的則是台達化工林園廠。台達工會要求提撥稅前盈餘百分之十五為年終獎金、稅後盈餘百分之七為員工福利,合計每人約一百廿萬元(註10),同時亦要求認購股票、追補加班費等項;資方不同意,調解不成而經縣政府勞工科依工會法第廿六條規定通過為合法罷工。工會在一月廿一日召開會員大會,以一百四十四票對四十一票通過罷工,時間為一月廿六日起連續三天,以後每月再罷工一到二次,每次三天。但勞工科對於間歇方式罷工時間的合法性質疑,專案向省勞工處請示。公司方面則對工會的罷工合法性質疑,但在沒得到答覆之前,為避免擴大爭端而決定從廿五日起陸續停車。為此,台達公司貼出公示,表明立場:
公司為石化工業之一,其生產方法係連續性操作,不可間斷,此為員工所切身體驗之事,一旦員工真如工會所宣稱間歇罷工,停停開開,無異置工廠於死地,導致公司無法經營,不得已只有被迫無限期停工。公司固然損失龐大,員工亦未嘗沒有損失,兩蒙其害,應慎予三思。
同時,公司說明收回台苯股票溢價卅多億元,是資本公積,除可填補公司虧損外,依法不得動用。此外,公司亦公告,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註11)的規定,林園廠所生產的塑膠料是管制物品,依法不得罷工。公司警告員工不得罷工,否則中止勞動契約,不給付薪津、獎金,並追究民、刑責任。但在工會的認定中,解嚴後「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並不適用,仍決議罷工。
廿七日,廿四名職員不接受工會的作法而發表聲明,退出工會;同時,亦有十幾位工會會員到縣政府勞工科,針對罷工合法性提出詢問,同時也表示公司不一定非給一百廿萬元才行,或許發個三、四十萬工會就能接受。在這之前一天,同時擔任台達、華夏、亞聚三公司董事長的趙廷箴也在董事會中公開提出辭呈;華夏集團在前些日子也早已展開對美國及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地石化工業的投資(註12),顯示出華夏集團對台灣的投資環境並不感到樂觀,而有意將未來發展的重心逐漸轉移。
到了廿八日晚間,台達產業工會第一階段罷工結束,但公司已經貼出公告,表示自廿九日起開始停工,直到工會取消間歇式罷工為止。廿九日員工恢復上班時,工廠即以停工期間保護財產為理由,禁止員工進入。同日,經濟部次長李模表示,「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從民國二十七年公告實施,雖然一直沒有引用過,但到目前為止仍然有效;依其條例規定,經管制物資的各企業員工不得罷市、罷工,同時,經營者未經核准亦不得歇業或停工。果真如此,則勞資雙方的行為均屬違法。
次日(卅日)李次長則表示,經濟部目前不主動採取任何措施,雖然「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並未廢止,但與「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何者在此一案例上較為適用,則最終的解釋權在法院。同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如果經濟部答復台達化工屬「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所指定的行業,勞委會將轉知台灣省及高雄縣政府依法辦理。而高雄地檢處於卅一日亦指派檢查官主動對勞方是否「罷工」、資方是否「罷市」進行調查。法務部長蕭天讚則在
資方要求工會放棄間歇性罷工才予談判,工會同意放棄間歇式罷工,三個月內維持正常生產,願意與資方協調,但強調如果協調依舊不成,則仍將再度進行罷工。如此僵持了數日,一直沒有結果,勞資間的對立氣紛亦未消除,高雄縣政府認為事態嚴重於
過了農曆新年,台達終於在
台達事件持續相當時日仍未能落幕。高雄縣政府逕付仲裁,台達資方不服,認為年終獎金及分紅應為權利事項,主管機關不得仲裁;縣政府於是將全案轉請勞委會解釋。到了
3.小結
暫且不論其間的紛擾糾結,由各方在對法規認定的差距一點上,即已顯示出在我們社會中,並沒有一套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形式規則,可作為勞資糾紛或社會衝突時的仲裁標準,林園事件如此,台達事件亦是如此。不論是勞方或是資方,都抱怨政府的公權力不彰,未能保障其應有的權益,因此,每個人在爭取自已的權益時,並不能只以形式規則為依歸,人們也都知道必須以實際上的社會運作關係為標準,諸如法律、政府、條文等項,不但不是標準與裁判,反而都只是一些未定的『變項』。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在研究勞資糾紛時,沒有一套規律可循,只是這些規律並不是形式化了的法則。在我們社會中,這些事件的運作仍舊是依循著原有的社會關係而行,只不過因為社會轉型,產生新的形態,資源重行分配罷了,人們面對問題的基本心態仍然沒有改變,社會中所採行的運作方式也大同小異。
傳統社會並不見得比今日來得更為合諧,但在傳統社會中,人們較容易界定出權威所在。權威比較能被客觀地標定。但在今日多元化的社會中,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握有某些「實力」,因而在欠缺仲裁紛爭的「有力人士」時,問題就變得更為複雜。基本上,在我們的社會中,遇到問題時,人們並不習慣採用形式化的客觀程序來解決。
此外,凡是問題出現時,在科層制運作中,分層負責的情況並不足以解決問題;於是,面臨重大事項或決定時就必須請示上級,而不敢單獨負責。事實上,當事者對於授權代理者也不太信任,而要求能夠直接面對總負責人,以充份表達其想法。同時,也沒有人能擔負所有可能引起的後果,因而,問題往往會被構造成相當複雜的綜合體。
勞基法、解嚴、勞工短缺、外來勢力的介入,只是將這些可能的衝突或是可能的關係更加明朗化,人們所考慮的仍然是現實的利益。配合著人際關係的運用,以實際的狀況為衡估的前題,這些並沒有改變社會中的運作規律。規則不具有形式上的清晰性是其特質,當事的兩造往往對某些法規的認定有所不同,甚至政府有關單位對於法條的適用情況亦有所爭議;要求維持雙方表面上的面子,在當前社會中亦是不變的,彼此進兩步後仍需再退一步;同時,沒有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客觀標準,公權力亦只是在對自己有利的情況之下才為人們所接受;大家都把事件的進行,當作自我實力的展示,條規上的合法性只是必要的條件,真正重要的不是不斷地追問合法與否,而在於不斷地重行評估自己所處的位置與份量。
事實上,在目前階段,無論是在那個領域中,政府及有關單位的角色扮演,都是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面對一個變遷快速的時代、面對著社會中各種新興勢力的掘起、面對傳統社會對於「大家長」角色扮演的期待、以及面對日益繁複的行政事項和龐大的科層體系時,如果社會大眾在心態上不願受到形式規則所約束,同時,相關適用的法令不只一套而又彼此抵觸,令人無所適從時,我們又如何能夠要求公權力得到伸張﹖
公權力不彰、社會中脫序現象日增,這一切並不是有意造成的,它們只不過呈顯出一些由社會運作關係所產生的結果罷了。這一切的現象都可能會因時間的發展而逐漸調整,甚至消失;但是,存在於底層的社會運作關係,至少在相當的時期內,是不會有所轉變的。社會中的各種關係與原則仍是有所變但亦有所不變的。大體說來,如果不是「新遊戲、舊玩法」,充其量也只能是「舊遊戲、新玩法」罷了!
☆ 註 釋:
註一:依經濟部的統計,七十七年一月至十月製造業加班工時較七十六年同時期下跌百分之二十點,而平均薪資反而成長百分之十點六,製造業經營日益困難。在社會富裕後,多數勞工寧可放棄加班費而不願休假,這除了因為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外,與社會價值的轉變亦有關聯。見〈聯合報〉
註二:見翟本瑞:〈台灣投資環境改變的結構性意義〉,《社會與經濟》第一期,pp.30-9.
註三:在訪問時,業者表示在設廠之初,是政府有關單位要業者不必設污水處理裝置,而簽訂契約由聯合廢水處理廠統一辦理,不必『重覆』投資,『浪費』資源。如果不是這樣的話,由於其稅前盈餘頗高,而投資環保設備並不會提高太多的經營成本,業者早就會裝置合格的污水處理設置,而不會拖到今日了。同時,由於當初政府如此的規劃,使得業者在設廠及擴建時根本沒有考慮留下設置污水處理設備的空間,如今必須以高額的代價,向別的廠商購得設置污水處理的設備的土地,成本增加許多。在業者看來,這是政策錯誤所造成的結果,有關單位應承擔行政錯誤的責任,而不應由業者來負責。見《社會與經濟》第五期 (C6).
註四:因此,當最後達成協議領取鉅款時,鄉民莫不燃放鞭炮以示慶祝,許多臨近村落甚至抱怨自已「只離那麼一點點」而沒能分到款項。到了後來,環保與否對鄉民而言,並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罷了。鄉民藉著這個機會,將多年來不平的情緒加以宣洩,並得到實質的補償。此外,一方面由於以往的經驗,鄉民並不信任廠商的承諾;另方面他們亦對行政體系的效率產生懷疑,甚至認為如不對廠商及政府施加相當程度的壓力,任何的改革都不會真實地施行。當然,本文的目的並不在指責鄉民的心態,而是指出存在於社會中的真實運作方式與邏輯。
註五:借用韋伯在〈城市論〉中的用法。筆者希望他日能對自力救濟與這種『非合法性支配』間的關係深入討論。關於此問題的初步探討,參見翟本瑞:〈從股市的變化看國人的心態〉,《龍井會報》試刊號,pp.29-32.
註六:年終獎金是東方社會的特殊產物,即使外商公司也不免隨俗。但年終獎金的給付則各有不同,有的公司支付全薪,有的則是底薪計算;有的一次給付,有的則是按不同節令而分數次支付。七十七年年終獎金最高者為亞洲水泥支付十一個月多的全薪,一般廠商至少也在一個月的全薪以上。如以行業來區分,金融證券、石化、水泥、飯店、汽車等獲利較高的產業年終獎金較高。參見林榮光:〈誰是今年年終獎金的盟主﹖〉《工商人週刊》28:5-11;
註七:楊英傑:〈由行業面看年終排行榜〉《工商人週刊》28:11-12。
註八: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在中、小企業中,勞資雙方的關係會更為合諧。實則,由於在中、小企業中,人際接觸的機會更為頻繁,因而彼此在相處時態度的融洽更為重要,如果雇主與員工間無法合諧相處,則員工離職他去的機會也比大型企業來得大。況且,在我們的社會中,由於接觸機會較為頻繁,人們往往也就不好為了利益而直接將自己的真實想法表達出來,基本上,為利益而衝突以及追求自我的私利,並不為我們的社會所鼓勵。實則,中國社會對公眾事務的決議,在運作原則上,與西方的議事規則有所不同。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在不同的社會中,有著形式上相異的運作方式,而是指人們在面對相類似的情況時,就心態上言,是全然不同的。同時,在西方社會中,對議事規則所採行的態度,是受到西方長期的歷史發展的影響,亦不是一日可及者。
註九:例如:雀巢公司裁員,資遣一些員工,引起員工集體罷工,其時間之長,遠超過本國廠商的情況;中正機場多友免稅商店外籍後台老闆態度強硬,不肯妥協;而福特汽車則在勞方罷工之時,宣佈提前放春假。大體而言,存在於本國廠商與外商之間的態度差異是相當明顯的。
註十:工會是以『投資』理論要求發放年終獎金及紅利:以廠方投資九億三千萬,而勞工從出生到入廠每人在生活費及教育費用上投資一百萬計,勞方總投資四億四千萬,「應」分配百分之卅二盈餘。然而,當工會成員瞭解公司不可能同意分配百分之卅二盈餘後,轉而提出四項要求。下文中,論及台達事件時,參考許多不同的報導,其中以聯合報最多,於論述時不一一說明。
註十一:經濟部在民國六十二年,根據「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報請行政院核准,公佈多項農礦工商品及企業為管理項目,其中台達公司亦在指定企業之內。雖然此條例從民國二十七年公告以來從未被援用過,且經濟部已考慮在公平交易法通過之後,將其廢止,但在未廢止之前,此條例仍然有效。但是,從對此一條例適用性的諸多討論中,我們可以見出:法律不但不能作為仲裁的標準,反而成為實際變化過程中的另一重要『變數』。足見在我們社會中,對於法規適用性的認定並不很明確。
註十二:見翟本瑞:〈台灣投資環境改變的結構性意義〉,p.33
註十三:往往,當事的兩造在對仲裁的結果不甚滿意時,就會指責仲裁不公。人們所考慮的並不是客觀的形式規則,而時實際的結果。因而,每當聽到不平之怨時,大多數的情況是當事者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表現,而不一定是真正的「不公」。實則,當事的兩造往往在立論的基礎上並不相同。